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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令第8号)

文章来源:审计署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13日 点击数: 字体: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百九十七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开展下列工作,不适用本准则的规定:

    (一)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案件;

    (二)与有关部门共同办理检查事项;

    (三)接受交办或者接受委托办理不属于法定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

    第一百九十八条 地方审计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遵循本准则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二百条  本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所列的审计署以前发布的审计准则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废止的审计准则和规定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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