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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出台《滨州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文章来源:滨州市审计局内审指导中心、协会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29日 点击数: 字体:

近日,山东省滨州市政府以滨政发[2014]13号文印发了《滨州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出台,为我市建立健全内审工作机制、完善内审机构、提高内审工作水平提供了法规保障。 

《规定》共三十七条,从内部审计定位、使用范围、审计机关监督和指导职责、内审机构设置、内审人员职责和权限、审计程序、法律责任以及内部审计成果的运用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

《规定》从七个方面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组织实施国家、省制定的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起草或制订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法规、规章等;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机制;监督内部审计质量,评价和运用内部审计成果;总结推广内部审计先进经验,对内部审计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师)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履行职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同时《规定》还明确了内部审计报告可以作为审计机关的参考依据。审计机关实施审计项目时,对内部审计机构已经审计并且纠正的问题,审计机关一般不再作为审计查出的问题反映和处理。

《规定》从八个方面明确了内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主要履行的职责,即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基本建设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重大修理项目等的立项、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对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评审;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开展专项审计调查;根据需要选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并对其审计工作过程及质量进行跟踪和评价,以确保质量;承办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同时《规定》明确要求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的十三项权限。这些权限充分体现了内部审计监督的特点,把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和加强内部审计控制、参与管理的职能有机的结合起来,既有利于保证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顺利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也有利于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为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规定》对滨州市今后一个时期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经济建设中的基础性监督作用、推动滨州市内部审计工作健康发展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滨州市审计局内审指导中心、协会 张玉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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