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6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为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我国出台政策延续并完善了支持和促进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与原政策相比,新政策扶持力度加大,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近日对政策进行了详解。
取消行业限制
4月初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2013年底到期的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并提出举措对这一政策加以完善。
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巡视员丛明说,原政策对享受政策的行业范围做了除外规定,其中,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将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排除在外;对企业吸纳就业的,将从事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的服务型企业排除在外。
“调整后的新税收政策取消了这些行业限制,为各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统一的税收环境,以充分发挥税收政策效力。”丛明说。
取消人群限制
我国促进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主要内容包括:对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等;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招用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等,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
根据原政策,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以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四类群体。
“调整后的政策将上述四类群体统一调整为一类群体,即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进一步消除了就业领域的身份歧视,有利于突出企业吸纳就业税收政策的实效。”丛明说。
给予更大优惠
税务总局介绍,原政策规定,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按每户每年8000元给予限额税收减免;对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每人每年4000元定额税收减免,各省可上下浮动20%。调整后,规定除国家给予定额税收扣减外,地方政府还可按规定再给予比过去更大的税收优惠。
此外,原政策税费扣减范围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调整后,在原有扣减税费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地方教育费附加。
“目前国家对残疾人就业也实施了一系列税收政策,包括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等。下一阶段,将会同有关部门,完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丛明还介绍。
新华社记者 何雨欣 侯雪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