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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政府购买服务热点

文章来源:财政部网站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2日 点击数: 字体:

  编者按:随着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公布,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已进入细化和完善阶段。由国采中心举办的新一期司处长业务培训班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题,邀请多位业内专家答疑解惑,促进政府购买服务落地。

  问题一: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采购有何关系?

  业内专家:政府购买服务属于政府采购的范畴。因为《政府采购法》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从政府的角度来看,政府购买与政府采购没有实质上的差别,只是习惯性用法的不同;而且在即将出台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已经将政府购买服务列入其中。政府购买服务应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通行规则。

  从GPA情况看,多数服务项目被列入出价清单,例外的并不多。GPA列入开放范围的服务类别包括商务服务、通信、分销、教育、环境、金融、医疗和社会服务、旅游、运输、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其他服务等。以美国为例,作为例外的项目主要有所有的运输服务,包括发射服务;与政府设施或用于政府目的的私人所有设施,包括联邦资助的研发中心的管理与运营服务、公共设施服务、研究与开发。

  问题二:政府购买服务与服务采购的概念有何不同?

  业内专家:从内涵上看,政府购买服务与服务采购应该是一致的;从外延上讲,则二者略有差异。服务采购的主体范围要大于政府购买服务。因为服务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采购的服务;而政府购买服务,按照《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的规定,是行政机关、参照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经费由财政管理的群团组织,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问题三: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有哪些?

  业内专家:一些法律、政策和文件对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都作了相关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国办发【2013】96号文强调,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然而,从某种角度讲,委托、承包不应该作为采购方式,因为二者更多的是一种合同表现的形式。所谓采购方式,应该就是招标方式和非招标方式。

  问题四:政府采购服务项目类别应该如何划分?

  业内专家:财库【2014】37号文规定,根据现行政府采购品目分类,按照服务受益对象将服务项目分为三类:第一类为保障政府部门自身正常运转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第二类为政府部门为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第三类为增加国民福利、受益对象特定,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要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针对服务项目的不同特点,探索与之相适应的采购方式、评审制度与合同类型,建立健全适应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工作特点的新机制。

  问题五:政府采购服务的合同形式有哪些?能否适当延长服务类项目合同期限?

  业内专家:财库【2014】37号文为探索政府采购合同类型创造了最大的创新空间。按照规定,实践中可以灵活采用购买、委托、租赁、雇用等合同方式,研究价格不确定(成本补偿)、数量和期限不确定(长期战略合作)、特许经营服务等新型合同类型。

  针对1年期合同造成的履约问题,财库【2014】37号文给予了最大的宽免措施,即对特定项目可适当延长采购期限。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3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

  问题六:服务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如何进行?

  业内专家: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组织履约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服务要求的履约情况。对第二类服务项目,供应商提交的服务成果应当在政府部门内部公开。对第三类服务项目,可以邀请第三方评价机构参与验收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以人为对象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还应按一定比例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

  鼓励引入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制度。对金额较大、履约周期长、社会影响面广或者对供应商有较高信誉要求的服务项目,可以探索运用市场化手段,引入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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