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审计局为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同时履行好自身对内部审计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的职责,明确规定,在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时,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作为必查内容,并进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有力地促进了领导干部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视和支持,推动了社会免疫系统的建立和完善。
泰州市审计局认为,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必查内容,既有法律法规依据,又有实践基础,也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泰州市审计局在实施审计时采取一听二看三指导四评价的办法,即:听被审计对象介绍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看内部审计档案,向内部审计人员提出提高审计质量的建议,对内部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价。为保持一致性和可比性,审计评价选定三条标准,一是按国家有关规定已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的,指已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按规定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或授权本单位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内部审计工作正常开展,审计报告经领导集体讨论或被领导批示,审计发现问题得到纠正或改进;二是按国家有关规定已建立内部审计制度,但未得到有效执行的,指已建立内部审计制度,但内部审计工作没有开展或者没有正常开展;三是未按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的。对符合二、三两条标准的情况,审计报告都要提出改进建议。
从已经实施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看来,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必查内容,得到了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和内部审计人员的一致好评。(泰州市内审协会 丁永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