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办公厅文件
审办国际发〔2013〕138号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审计署
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
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有关要求,现就规范审计署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因公临时出国
(一)科学制订年度外事计划。国际合作司根据审计署中心任务和审计领域对外交往需要,按照中央有关控制并降低总量的要求,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坚持因事定人,统筹确定审计署对外交流与合作任务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和部门分工提出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与人选建议。
执行境外审计和联合国等国际机构审计任务的年度项目计划由境外审计司会同办公厅、人教司、国际合作司共同确定,并报署领导审批。
(二)严格执行限量管理规定。我署部级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限量管理按照中央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各单位司(局)级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根据工作需要安排。
(三)原则上不安排考察性出访。没有特别需要,原则上不组织司(局)长审计考察团,不再按照业务类别安排一般性年度审计考察团。出国参加国际会议、执行审计援外培训任务、开展多双边协议框架下的业务研讨活动,要根据实际需要,从严掌握。
(四)从严控制境外培训。合理压缩出国培训规模,不安排无实际需要的国外培训,不安排内容重复或类似的国外培训,避免在同一国别安排多次出国培训。署审计干部培训中心实施的培训团组要压缩规模,人员安排向审计一线倾斜。中国审计学会、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不再组织出国(境)培训团组。
(五)履行报批、审核与执行职责。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须经署党组审定后予以安排执行,人选建议须商相关业务司、人教司、国际合作司后报分管外事工作的署领导审核并报审计长批准。国际合作司要严格执行中央对外工作方针政策和外事管理规定,严格审核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任务的必要性、人员构成与行程安排的合理性,对不符合外事管理规定的团组要明确提出否定或调整意见,计划报送单位须遵照执行。署机关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全体工作人员未经分管外事工作的署领导和审计长批准,不得接受外单位邀请出国(境)。
二、规范安排因公临时出国团组
(一)严格执行应邀出访规定。出访须有国外最高审计机关相应级别人员邀请,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员应与出访人员职级身份相称,不得降格以求。根据外事工作重点,审计署每年对某一个国家的最高审计机关只能安排一次访问,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报审计长审批。审计署是唯一与国外最高审计机关联系接待访问的单位,未经审计署国际司核准,并报分管外事工作署领导和审计长审批,地方审计机关均不得自行或委托中介公司与国外最高审计机关联系并要求接待,不得以业务交流、侨务工作、对台工作等名义应邀出访港澳台地区。
(二)严格量化出访团组管理。出访团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6人。严禁通过组织“团外团”或拆分团组、分别报批等方式扩大团组规模。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除外,下同),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下同)。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国家的团组,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上述出访团组人数、国家数、在外停留天数均为最高限量,不表示必须用满。各出访团组应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首选直达航班,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三)严格控制双跨团组。审计署原则上不组织双跨团组,确因工作需要邀请地方人员参团的,仅限省级审计机关人员,并需事前征得省级外办书面同意,不得指定具体人选。严格审核审计署工作人员参加双跨团组,不得受理无出访、来访外事审批权单位出具的征求意见函和组团通知,不得受理指定具体人选的征求意见函。
执行境外审计和联合国等国际机构审计任务的人员,如涉及跨地区跨部门,由境外审计司商国际合作司,并需事前征得省级外办或参团人员所在的具有出访来访外事审批权单位的书面意见,确定出国人员计划后报署领导审批。
三、务实节俭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
(一)讲求实效。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应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出国前要认真准备,利用以往有关出访成果,通过网站、出版物等渠道获取最新信息,供团组成员学习了解,以增强出访的即时性和有效性。出访任务须严格限定在审计业务范围之内,实质性公务活动时间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严禁变相公款旅游,严禁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对商定的公务活动要精心准备、周密安排,不得应付敷衍甚至随意取消,对达成的协议和作出的承诺要言而有信、抓好落实。
(二)厉行节约。出访团组要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和食宿,不得铺张浪费。省部级人员住宿可安排普通套房或标准间,司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与外宾互换或赠送礼品,必须按国家规定标准办理。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代表团应在费用开支标准范围内安排用餐。
(三)严守纪律。出访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出访期间须主动接受我国驻外使领馆的领导和监督,遇到问题及时请示报告。要严格执行中央对外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别政策,严守外事纪律,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杜绝不文明行为,严禁出入赌博、色情场所。未经署党组批准,各出访团组不得擅自对外作出承诺或签署双边协议,不得应允在华举办、承办国际会议或培训项目。
四、实行因公临时出国信息公开与成果共享
(一)建立完善因公临时出国信息公开与成果共享机制。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各出国团组要事前通过审计署专网等方式如实公示有关团组和人员信息,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出访团组回国后,应在1个月内在审计署专网公布上述公示内容的实际执行情况和出访报告等,自觉接受监督,实现资源共享。对群众反映有问题的出访团组或人员,要认真核实;对确有问题的,要采取切实措施,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二)严格执行出访报告制度。省部级出访团组回国后应在两周内将出访报告交由团长签报署党组,在1个月内报送国务院或中央外办。司局级及以下出访团组回国后应在两周内将出访报告交由团长签报分管署领导,同时抄送国际合作司。
五、严格审核与检查
(一)要把好组团关和派出关。要坚持谁派出、谁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自觉执行外事管理规定和年度外事计划,根据出访任务的要求进行组团派团,严禁弄虚作假。国际合作司和相关外事执行单位要严格履行逐团逐项报批手续,要采取集中形式对团组全体人员进行行前教育。
(二)财务部门要加强经费预算管理。财务部门要遵守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对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团组,一律不得出具经费审核意见。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有关开支标准核销,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三)完善联合检查机制。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由国际合作司牵头,会同办公厅、人教司对审计署因公临时出国情况进行检查,每半年将检查情况报告署党组,并按程序报外交部和中央外办。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进行严肃查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审计署办公厅
2013年8月29日
署内分送:署领导,办公厅、国际司(4)。
审计署办公厅 2013年8月30日印发
(只发电子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