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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文章来源:证监会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28日 点击数: 字体: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二十九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一条 监事每届任期〔具体年数〕。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百三十三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章程第五章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三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人数〕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召集人一名。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律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次数〕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具体议事方式〕。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具体表决程序〕。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注释:公司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章程中规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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