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告[2014]第1号
为分步推进资本市场全面贯彻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规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我会会同财政部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关于2012年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财办会[2012]30号)的规定,需要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上市公司,在发布年度报告时应遵照执行。鼓励自愿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其他上市公司参照执行。
中国证监会 财政部
201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