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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文章来源:证监会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28日 点击数: 字体: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具体通知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具体通知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具体通知方式〕方式进行。

  注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章程中确定公司各种会议的具体通知方式。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指定〔〕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

  注释:公司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范围内,在章程中确定一份或者多份报纸或期刊作为公司刊登股东大会通知和披露其他信息的固定报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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